问题:
标局商标从业者您好,想询问以下问题:
我在2019年9月份委托代理机构对12908517号商标提出撤三,此商标2019年12月13日送达公告(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2020年4月20日此商标再次送达公告(提供使用证据通知)。请问两次送达公告有何区别。撤三答辩截止日是以2019年12月13日送达公告起算,还是以2020年4月20日送达公告起算?
回答:
已发送至商标注册人的通知文件退信的送达公告为准。
问答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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