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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21号我提了下面问题:我于2017年11月30日提交了佬鲜生商标,注册号为27808004,遇
时间:2023-04-25    访问量:0

问题:

在4月21号我提了下面问题:我于2017年11月30日提交了佬鲜生商标,注册号为27808004,遇同日申请需要走抽签流程。经过抽签我方中签,商标于2020年3月20日开始公告。这时我发现在2017年12月22日有其他申请的佬逗鲜生商标,注册号为28265358,这件商标已经于2018年11月份注册成功。按理说我的商标是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在先提交,注册号为28265358的商标是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那在后提交的商标应该是暂停审理,需要等我的在先提交的商标出审核结果后,再审理28265358号商标。第28265358号商标与我的商标高度近似,理应驳回。现在代理公司建议我们对28265358号商标提无效宣告,但无效宣告是需要我们企业自己承担费用,我方在商标的审理过程中无过错,积极配合参与商标局提出的抽签等流程。希望专业的审查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商标局是如下进行答复的: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于商标局答复中提到登陆中国商标网查阅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目前只找到下面审查标准的内容: (六)同日申请商标的审查:   审查员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应向处长报告,由处长协调,以保证在同一时间向各方申请人发出有关通知书。   具体操作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执行。 这个审查内容中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请再明确一下具体链接或下载地址,或具体相关内容。另外同时请告之一下:因我方不想承担无效宣告的费用,又对此决定不服,是否有其他相关的官方反馈或信访途径。

回答:

如需信访,请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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