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营的小作坊霍邱县临水明皇宴酒厂名下第5411228号明皇庆宴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提出撤三,提交
时间:2023-04-25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经营的小作坊霍邱县临水明皇宴酒厂名下第5411228号明皇庆宴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提出撤三,提交使用证据时为保险起见,我厂追加申请注册第39497250号明皇庆宴商标,追加申请商标与第39488447号明皇商标同日申请,商标局发通知要求按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我认为,我厂第5411228号明皇庆宴注册商标撤三复审中尚未无效,不应预判无效,应该引证我厂在先注册商标驳回所谓的同日申请商标,公告我厂商标。上述问题恳请帮助解决,避免我这个可怜的小作坊陷入复杂的程序中,感谢.如无法解决,请告知救济途径。
回答:
商标同日申请流程处理完成后才会进入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问答日期: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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