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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时间:2023-04-24    访问量:0

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对此有两个问题: 1. 地名有无要求、规范?别称、简称、通用地名指称,是不是这里所指的地名? 2. 这里的 已经注册 是指什么时候已经注册?本法颁布前还是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注册成了,就不能再申请无效了?

回答:

1、视具体情况审查,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2、法条颁布前。

问答日期: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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