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陌生人见字好! 请问下,我们有一个商标被撤销三年不使用; 商标局通知的撤三提供使用证据里面提到: 【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说明】 请问下【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可以是什么样的理由,才会被接受。
回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问答日期:
2020-05-09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首页
电话
微信
联系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