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商标局商标审核人员用有明显差异的商标和已经驳回的无效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这种做法及其不专业不负责任,为
时间:2023-04-22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局商标审核人员用有明显差异的商标和已经驳回的无效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这种做法及其不专业不负责任,为了复审费用使用及其卑劣的行为,这种害群之马严重影响国家信誉和国家商标局的形象,敬请商标从业者给予关注。驳回商标41585115,引证商标38396953、29241545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第41585115号商标审查时,第38396953号商标仍处于等待驳回复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可以作为引证商标,予以驳回。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5-15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