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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发文编号:撤三20200000003430CSTG,《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文中请
时间:2023-04-21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发文编号:撤三20200000003430CSTG,《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文中请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2017年01月13日至2020年01月1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商的使用证明材料。 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4日收到通知。希望能够确认以下三点: 1.前文所述《通知》的收到日期是否可确定为2020年05月14日; 2.前文所述材料提交截止日期是否可确定为为7月14日,3.材料如通过中国邮政寄件形式提交,截止日期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出的时间为准,还是商标局收件时间为准。 特此询问,盼回复。

回答:

1、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2、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问答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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