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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号43158968被无理驳回的投诉,驳回内容如下: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时间:2023-04-21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申请号43158968被无理驳回的投诉,驳回内容如下: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 下:   该商标与北京理想美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4871870号 伴牛 商 标近似。(见第1650、1662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 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申请号:43158968,商标名为牛伴    niuban牛伴  怎么与已注册的第34871870号 伴牛 商 标近似呢? 这是对审核工作的充分不负责的体体现! 请贵工作人员纠正审核责任与态度!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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