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题一:B公司是商标代理机构,兼有广告、工商注册、财会服务、商务询问业务。请问A公司将名下注册的45类(知识产权代理方面服务)、35类(广告、财会、企业询问方面服务)转让或授权给B公司使用,如此45类、35类授权使用或转让能受理通过么?
问题二:商标法第19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此处仅对注册有规定,对持有、使用貌似没有规定是么?
回答:
1、如受让人为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代理公司,则无法转让通过。2、是。
问答日期:
2020-05-21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