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请不审理,却审理在后申请有背于公平原则。在先申请号42422017,申请日2019年11月18
时间:2023-04-20 访问量:0
问题:
在先申请不审理,却审理在后申请有背于公平原则。在先申请号42422017,申请日2019年11月18日,未下结果。在后申请第43549339号,第43567202号,第43553526号,申请日2020年01月03日等先下结果,对下一步复审不能判定是否要做,本人觉得对在后申请第43549339号,第43567202号,第43553526号驳回的不公平。 本人认为审理有失公正,请求暂缓审理在后申请被驳回的第43549339号,第43567202号,第43553526号,为了公平公正应该优先审理在先申请号42422017。 请商标局给一个回复
回答:
1、商标的审查顺序与在先商标权力状态、是否有补正或其他流程等多个因素有关,并不仅仅以申请时间先后为绝对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先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引证商标驳回后申请商标,该审查符合标准。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问答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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