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综合处商标从业者 我们公司代理第 43493147 号的商标注册,但是因为04年客户申请的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 虾酱 商品,故在我们公司发现问题后 及时递交申请补注册 但是注册商标 张玉兰 属于中华英烈网 烈士名称 客户并非恶意使用该商标 经营人 张玉兰 为1951年生人 之前一直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宣传使用 但 是后面因为岁数较大 不适合经营 故有儿子成立 唐山玉兰食品有限公司 继续生产经营 商标注册号 4065680 张玉兰 也由个人转让到 玉兰食品公司 客户一直使用该件商标 如果放弃使用 那之前所有的经营全部都白费 本人张玉兰也不知道如何处理 现在全部授权我们公司处理 针对该件商标的驳回情况 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联系电话 马静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问答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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