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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于2002年通过安徽省工商局核准通过注册安徽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用于药品零售,且一直持续使用,
时间:2023-04-17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于2002年通过安徽省工商局核准通过注册安徽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用于药品零售,且一直持续使用,并获得大量荣誉。2011年,我们公司取得百姓缘35类商标。因2013年1月1日新增3509类服务项目,我们公司在过渡期进行3509类商标的注册,并于2015年取得百姓缘3509类商标。2012年,黄山市新安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百姓缘大药房成立,请问,黄山市新安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百姓缘大药房是否能够认定为在先使用?是否构成侵犯我们公司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回答:

侵权问题建议询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问答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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