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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04月21日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申请号40217119,申请日期2019年08月08
时间:2023-04-16    访问量:0

问题:

于2020年04月21日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申请号40217119,申请日期2019年08月08日,第30类,商标名称武侠。 特别强调的是武侠商标具有优先权,早在2014年08月06日注册第15110826号第30类武侠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09月21日至2025年09月20日,具有在先注册优先权。 而引证商标第38738551号商标为驳回商标,不能因为内部审查时限而作为驳回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的引证商标。请求给予申请人第40217119号武侠商标公平公正。希望撤回该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并请以文字书面方式答复我们公司。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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