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商标从业者。今收到第33304364号曼瑜天雅LMANY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书,我方感到非常失望,努力维权竟被核准注册,变相鼓励不法份子抢注商标获取牟利。对于审查员的裁定理由表示质疑,依据为:我方提供曼瑜天雅LMANYU著作权证书登记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作品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商标局认为我方的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被异议方的商标申请时间,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我方提供完整证据证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早于被异议方的商标申请时间。被异议方完全复制、摹仿了曼瑜天雅LMANYU著作权作为商标抢注了多个类别,注册号为:33682288、33667066、33318786、33315933、33304364、33298896,我方也对应提出了商标异议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望商标局重视审查我方提出的相关异议案件,杜绝和打击不法份子恶意抢注获取牟利,让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经商环境。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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