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最近接到南京国商所电话,说我们公司注册的商标10年使用期已到,需要续交费用才可使用,我想知道这个部门所说的事情是否属实。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您询问的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问答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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