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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过我方委托申请注册商标的代理机构,又接受自己关联公司的委托,申请注册与我方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时间:2023-04-15    访问量:0

问题:

接受过我方委托申请注册商标的代理机构,又接受自己关联公司的委托,申请注册与我方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问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回答:

建议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如果您询问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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