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 您好! 本人李凤岐,身份证,于2007年08月14日委托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永不放弃 never give up在第25类的商标申请。注册号:6220450。并于2010年03月28日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近期,本人通过官网及相关法律查询得知,浙江吉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在同类别第25类申请了商标永不放弃,注册号:34851657。截止至今,此商标状态仍然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由此可知,该商标明显早已超出商标法规定的正常审查期限。并且该商标与本人申请的第6220450号商标的中文部分明显相同,且申请日明显晚于本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商标局应尽早审查并驳回对方商标申请,不予公告。 我认为,在此商标申请中本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希望商标局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审理此商标申请。在此期间,本人不排除通过媒体等更多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李凤岐 2020年06月22日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第34851657号商标申请人已来函请求暂缓审查,等待在先商标权力状态稳定。该流程合乎相关规定。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问答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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