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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之前申请了一个湘西翠翠的商标,在多个类别申请的,被下了驳回通知。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因
时间:2023-04-14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之前申请了一个湘西翠翠的商标,在多个类别申请的,被下了驳回通知。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因素,但是之前确认的时候很多带有湘西字样的商标比如湘西雨舍、湘西大妈、湘西香伴、湘西门、盛世湘西这样的名字都申请成功了,这些商标的申请人也都是湖南当地的公司或者个体,也并不都是很多年前因为审查疏漏偷跑成功的商标。为什么他们可以申请成功,我们的商标却因为这个理由驳回了?如果说我们违反了这条法规,他们就不违反了吗?复审还要增加费用,难道说是为了给商标局增加这类案件的收入才如此草率的驳回吗?如果因为这条法规,我们的标应该被驳回,那么其他带有湘西字样的商标都应该被驳回才对。一方给过、一方驳回,商标审查是如此随意的事项吗?这不是双重标准和区别对待吗?这是不是商标局有意增加驳回的几率呢?如果不是,为什么审查员的初审会这么草率,稍微参考下以往的注册案例和记录就可以得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决定。请给出正面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不然以后谁还敢注册?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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