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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巴音郭楞胡产库热民主管理小组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提交注册一件商标,申请号为4
时间:2023-04-11    访问量:0

问题:

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巴音郭楞胡产库热民主管理小组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提交注册一件商标,申请号为47263402,接到商标局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因为:1.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名称不一致。 原因1 打电话询问了商标局书审科说是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必须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发的,本身就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且申请人2017年也申请过商标,用同样的主体资格也审核通过了。 2.主体资格名称不一致,我们也提供了由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该件商标不予受理的很不合理,希望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查实并尽快给与解决。为盼!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问答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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