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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的老师您好,我们想跟您询问一下:是这样的,我们申请人在先有第43类第5540009号呀
时间:2023-04-10    访问量:0

问题:

国知局的老师您好,我们想跟您询问一下: 是这样的,我们申请人在先有第43类第5540009号呀诺达商标(以下简称在先权利),后因文字字形更改,遂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递交了第43类第43917896号呀诺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却被商标局引证第43类第40935981号呀诺哒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 请问,为何申请人已有在先权利,商标局仍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为何引证商标申请日较早,却不先被驳回?申请人明明已有在先权利,却将申请商标先驳回而不是先把引证商标审查驳回或者先下审查意见书,如此一来申请人却需要花费成本去争取,如此是否存在不合理? 盼望商标局老师百忙之中能给予答复,感恩。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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