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第11153252注册商标,2018年5月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我们公司提交了使用证据,2019年1月裁定商标继续有效,2020年4月同一申请人又针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问对这种明显的恶意撤三行为,我们该如何维权?难道我们只能又继续重复提交一次证据?那么明年呢?后年呢?另外是否可以提交2019年1月商标继续有效裁定书作为此次使用证据?
回答:
需要重复提交证据材料。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问答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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