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从业者及工作人员,您们好! 现有商标柴门,申请号43777371,收到驳回文件(发文编号TMZC43777371BHTZ01),驳回理由 经中华英烈网查询,该标志中 柴门 为我国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查 柴门 注册号 4832357、5198308、7024676、7170090、9819134、9819191、9819246、9819302、9819351、9847110、14834203、14834203、18921304、21113522、26891396、26906786、32809860、32820405、32821117、32828644、42098987均已注册成功;41436979、42123139;均已公告。 现在申请人表示很疑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驳回,现在是应该做驳回复审,还是应该重新递交申请。还望给出指导意见,感谢! 另建议,商标局审查内部定期分享交流,尽可能统一审查尺度与标准,减少此类情况发生,增加企业申请商标的信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申请审核环境。万分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同时您反馈的意见我们已经收到,我们已向有关部门反馈,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问答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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