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对申请号为44484658的希瑞。丽达商标,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如下复议理由, 一,我们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商品商标,是用葵花籽加工的植物食用油,而不是服务商标,希瑞。丽达,是两个词语的组合,而且两个词语之间有标点符号做分隔,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文字,图形,数字,符号,三维标志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规定。 二,商标法对申请服务商标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我们公司申请的商品商标希瑞。丽达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也非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 三,希瑞。丽达,是文字商标,不可人为的把瑞丽两个字组合在一起视为地名。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不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该商标。 四,诉求,继续申请核准希瑞.丽达作为商品商标。 2020年7月20日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询问的商标已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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