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一直有在使用中,被恶意撤三,有什么方法可以了解到撤三申请人的意图呢?,另,恶意撤三申请人不用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答辩国家商标局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议及时答辩回文,以免影响您的商标使用。
问答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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