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有一个商标注册了5类和29类,作为婴幼儿奶粉宣传语,不作为奶粉的品牌名称使用,现在有个同商标的35类所有人像我们进行了撤销使用的要求,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问答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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