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您好!本人于1994年08月17日申请了第881667号注册商标,目前仍是有效商标。后于2020年0
时间:2023-04-06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本人于1994年08月17日申请了第881667号注册商标,目前仍是有效商标。后于2020年01月18日申请了第43907150号组合商标,该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与881667号商标相同,但商标局下发了第TMZC43907150BHTZ01号《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组合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我方认为,该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我本人申请的881667号商标相同,不应该驳回,驳回理由不能成立,且认为审查该商标的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纰漏;而日前我方打电话到商标局,投诉无门,询问电话中的工作人员提出该种情形只能做驳回复审,我方认为,因审查员审查出现的纰漏导致申请人需要承担驳回复审的费用和所耗损的时间相当不合理。     请求商标局明察并给予回复!

回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2、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0-07-30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