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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收到了第28075605商标的异议裁定书,对裁定书内容有个疑问,就是关于异议申请人身
时间:2023-04-05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收到了第28075605商标的异议裁定书,对裁定书内容有个疑问,就是关于异议申请人身份资格是否合法的问题想请教下。第28075605商标引证申请人是河南省张弓酒厂,在异议申请前就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当地法院指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省张弓酒厂管理人,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并非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管理人资格,被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在第28075605商标被异议受理前,当地法院经过合法程序重新更换了管理人,我们在异议答辩程序中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异议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主体资格不适格。但是商标局审核老师再异议决定书中却对原异议人资格的问题只字未提,这明显程序违法。我们请求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释疑,另外请求对此商标异议决定予以复查!感谢。

回答: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国家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涉嫌违法行为,可考虑司法途径解决。

问答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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