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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2019年11月25日申请的第42588710号类目群为3507的文字商标:彩葵,被驳回,引证商
时间:2023-04-04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2019年11月25日申请的第42588710号类目群为3507的文字商标:彩葵,被驳回,引证商标是第24514884号商标:采葵工坊,类目群为: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另外一家公司于2019年12月30号申请的第43458330号文字商标:彩葵,顺利通过初审,类目群为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8、3509。我们公司申请的第42588710号时间明显早于第43458330号商标,为什么审核我们公司的商标被驳回,而另外晚于我们公司申请的商标通过了。这种由于你们商标局出现的审查错误导致的后果应该怎么解决,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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