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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54840号X商标的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中的0913群组已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
时间:2023-04-03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第38654840号X商标的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中的0913群组已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并予以撤销。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均为0913类似群组的商品,引证商标在0913已无有效注册商品,并且其跨类似群组的商品也未包含在内,二者应当不构成近似,关于该驳回决定的理由申请人难以认同,希望能够得到商标局的解答,方便申请人开展后续的商标申请。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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