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请问商标持有人为香港公司,该公司已注销,名下的商标要转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
1.清算过程中已处分商标 公司注销核准后,办理商标移转登记,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终止,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无需转让方盖章签字。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2)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3)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4)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其中,证明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 2、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 对于已注销的企业法人,如果商标权在清算过程中遗漏,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证据时会着重审查证据材料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明力:(1)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您询问的商标权,您询问的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一般而言首先要提供注销登记时所附的清算报告(工商局存档的),应无明确商标处分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鉴于清算报告通常会说明全部债权债务已经处分完毕,清算组成员及全部投资人要出具相关承诺和保证,确认未曾在清算中处分过您询问的商标权,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您询问的商标权的转让: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其他常规材料请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栏目查询。
问答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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