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工作者您好! 我碰到个很特殊的问题,我是2001年注册了个一百分35类商标,这么多年一直在用,满期10年也做了续展,2011年成立公司至今都一直在做一百分便利店连锁,现在赣州当地是赣州市政府民生工程承办企业,在2015年底还在商务部做了特许经营备案,在江西赣州、吉安当地现有一百分便利店130多家,但今天接到一个商标机构来电说我们的商标被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我上了商标网查询确有其事,我想这个事怎么会这样呢,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要是恶意撤销者他是提供了什么材料给商标局要求撤销呢,这样做无非是增加企业的负担,我们要是没有接到注册机构的电话我们无端端被撤销还不知道,注册机构通知我们为我们答辩企业又要无辜出一笔案件费,我有些不明白。 骆一百 2020年8月26日 电话: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详细请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栏目查询。
问答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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