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们公司拥有注册号21134527号MARS商标,2017年注册,本案在先有效商标;我们公司2020年再次重复提交注册该商标,注册号44345197,相同类别和相同文字,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发文编号TMZC44345197BHTZ03。为什么审查不全面要漏掉我们公司在先商标,还是无视该商标的存在,还是认为该在先商标在本案不具在先权利?是否是:商标局未能及时对我们公司在先21134527号MARS商标的权力,在后续的同类别的近似商标即本案的引证商标时在注册时,给予严谨的保护;以至于后续注册的多个商标,即本案的引证商标,对我们公司再次注册 MARS商标形成权力障碍。如此将造成裁定结果和逻辑,显而易见的本末倒置;完全违背商标法和公平原则。如此明显的失误或者审查标准的严重不一,请求给予撤回或更正。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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