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39083031号商标异议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异议人已经按要求提交了的在先著作权证,为何会不予受理?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该异议申请已不予受理,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打电话到国家商标局异议科010-63218500-5-7人工查询。
问答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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