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2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号为:45019445,但申请人早就
时间:2023-03-30    访问量:0

问题: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2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号为:45019445,但申请人早就申请过二个分开的商标,注册号为21395284;16438899,两者商标中均含有3504组产品,现被驳回商标仅是在原注册商标基础上组合而来,并未有实质变化,且申请人名下在先第10051314号商标,也没有结案,审查员发出本次驳回通知实属失职。申请人认为,该第45019445号商标不应被驳回,理应给予初审,希望撤回此驳回通知,重新审理。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9-02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