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然后我们去申请撤销注册商标,重新申请商标,是否还需要等待一年的过渡期,既商标撤三的情形是否适用于《商标法》50条的规定,因为现行的法律都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我们想看看监管当局对于该类问题实践中的做法是什么?是不适用一年的过渡期撤三成功立马就可以申请还是再等待一年的过渡期再去申请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在实质审查中,针对被撤三的商标,不适用一年的过渡期。
问答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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