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第41614772 号驳回复审的决定书中在结果处写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其表述与前文存在矛盾,难以确定该商标指定的商品究竟哪些是予以驳回,哪些是予以通过初审的,请问是表述错误了吗?如果是错误的,请问该如何请求商标局予以更正?能否重新下发正确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感谢。
回答:
评审问题您可到评审页面留言或打电话到商标评审委员会010-63218500-8-0进行人工询问。
问答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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