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机关单位)是否可以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主体,如果不可以的话依据是哪一条?
时间:2023-03-24 访问量:0
问题:
市林业局(机关单位)是否可以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主体,如果不可以的话依据是哪一条?
回答:
无法确定主体,请参照商标法第三条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问答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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