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2020年3月9日申请了第44462832号,第44455186号,第44438738号,公司
时间:2023-03-24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在2020年3月9日申请了第44462832号,第44455186号,第44438738号,公司名称简称为我们公司商标,审查员以标志与公司名称不附,会使消费者误认理由驳回,我们公司申请标志没有和其他商标近似,也没有违反商标法怎么会产生误认,何况有很多的成功案例,为什么其他集团可以注册成功,而我们公司不行。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以上商标已被驳回,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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