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从业者您好: 紧急请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从业者。感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教: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被许可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吗?由商标局公告吗?
回答: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问答日期: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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