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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错误驳回
时间:2023-03-23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近期收到商标局下发第46203195号,第46175874号,第46195787号,第46189794号,第46203186号,第46182659号,第46203189号,第46180251号,第46182664号商标的驳回通知,通知指出商标缺乏显著性。我们公司认为其“缺乏显著性”的认定严重缺乏事实依据,该审查员的专业能力亟待提升。虽说我们公司可提交驳回复审,但此“严重缺乏专业性的驳回通知”已超出我们公司应承担时间、费用风险的范围。现我们公司决定搁置相关的项目计划,将导致严重的损失。恳请商标局予以重视,对以上商标的驳回决定予以重新审查,非常感谢! 敬请回复为盼!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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