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注册号46539979和46512424是同日申请,其中一方同意放弃冲突的商品项目,请问可否在提交补送使用证据时,其中一方提交同意放弃冲突的商品项目的盖章的声明文件就可以了?如果以上声明文件不可以,那么同意放弃的一方提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可以吗?
回答:
不可以,需等待同日申请协商阶段再提交“同意放弃冲突的商品项目的盖章的声明文件”。
问答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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