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审查员,您好!我们公司注册商标为第20类“XX”,现实际使用为“XX木业”或“XX木业家居”,同时商标字体发生变化(未重新注册)。现收到商标撤三答辩通知,请问我方提供“XX木业”或“XX木业家居”商标使用证据,是否视为商标实际使用,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以撤三实审结果为准。
问答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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