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名称作为商标的问题
时间:2023-03-22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您好! 经查询很多的商标里面都含有县级以上的行政单位的名称!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该商标是应该全部驳回的!但是有一些商标通过了,有一些没通过!想请商标局商标从业者可以给到商标评判一些公平公正!不要寒了广大申请人的心。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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