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41427104号“格莱蜜”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异议截止日期本为2020年6月13日。但6月13日为星期六,请问该商标异议截止日期是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6月15日递交异议申请是否符合异议的时间规定?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符合时间规定,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问答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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