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在2014年2月21日申请了CHANGYE(注册号:14052661) 以及在14年购买了畅业CHANGYE(注册号:4288836)这个商标,并且这个商标一直有使用。2019年1月康立司当时把我们公司的CHANGYE(注册号:14052661)的商标申请了撤三,当时没有留意,然后19年9月份下来了撤三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9679号),把我们关于密封环那个组类撤销后,会重新下发商标证书下来,但是过了很久多没有下发,因此在20年5月份,重新申请了CHANGYE(注册号:46021973);20年7月,我们公司向商标局留言(查询码为139398),8月重新下发证书,但是上周收到了CHANGYE(注册号:46021973)的驳回通知书,这是为什么?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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