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9条第四款是否适用于港澳台或外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时间:2023-03-20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条规定是否也同样适用于港澳台的商标代理机构/事务所或外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务所?如果也适用,商标局是依据什么标准认定他们不具有申请资格的?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否则不予受理。
问答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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