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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收回第44062839号“马头图形”商标的部分驳回通知
时间:2023-03-20    访问量:0

问题:

美国申请人,液体战队企业责任有限公司(TEAM LIQUID ENTERPRISES, L.L.C.),于2020年2月13日申请了第35类第44062839号“马头图形”商标。申请人近日收到商标局通过网申系统下发的发文编号为第【TMZC44062839BFBH01】号的部分驳回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商标与第911734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1”)和第17480163号(下称“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予以部分驳回。申请人认为商标局部分驳回申请商标的审查行为有违公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商标局查实相关情况,收回上述部分驳回发文,重新审查第44062839号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说明如下:1.在申请上述商标的过程中,申请人与第三人【俞培惠】协商,成功受让【俞培惠】名下第35类第27554452号“马头图形”商标(下称“受让商标”)。该受让商标申请于2017年11月17日,并于2019年1月28日获得注册。2020年11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目前依然有效,专用权期限截至2029年1月27日。2.上述受让商标(第27554452号)与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第44062839号)完全相同;3.受让商标(第27554452号)与引证商标1(第911734号)已共存注册多年;——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第44062839号)与引证商标1(第911734号)在相同类似服务上亦可共存注册。4.引证商标1(第911734号)与引证商标2(第17480163号)虽同为马头图形,亦已共存注册多年;5.申请商标(第44062839号)与引证商标2(第17480163号)的差异,比引证商标1、2之间的差异更为显著。——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第44062839号)与引证商标2(第17480163号)在相同类似服务上亦可共存注册。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商标局查实相关情况,收回上述发文编号为第【TMZC44062839BFBH01】号关于第35类第44062839号“马头图形”商标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并对第44062839号“马头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予以审查。申请人:液体战队企业责任有限公司(TEAM LIQUID ENTERPRISES, L.L.C.)商标代理机构:北京启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周茜 联系电话: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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