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询问;商品类商标的使用方式询问;
时间:2023-03-20 访问量:0
问题:
因为《药监局》的文件,2017年后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所以我们的含“医”的第3类化妆品商标,无法正常在国家药监总局做备案,导致了商标无法正常使用。问题1:如果商标因此被撤三,可以答辩为:因国家政策原因,所以才未使用吗?商标局是否支持这一答辩理由?问题2:商标为中文、拼音组合,因国家政策调控原因,可以取商标中的“拼音”部分,在药监总局备案后、使用在产品上吗?
回答: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具体以实际审查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问答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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