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开弘44635731 和 本人申请的弘开有冲突,都是35类。明显存在冲突,都不知道为啥会让其公告的,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请商标局撤回他的公告,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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