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进行补正,应该不予受理
时间:2023-03-19 访问量: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据此,商标不进行补正,应该下发补正通知书,而不是下发缴费通知书,下发缴费通知书属于商标局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申请人缴费,是否应当退回申请人费用?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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